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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滞留地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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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地变更申报

  • 登记的外国人或者在外同胞(F-4)当滞留地或者住址发生变更时要根据下列规定进行申报。
    • 当登记的外国人滞留地发生变更时,14天以内要向新滞留地的市‧郡‧区长或者管辖出入境管理局局长或者出入境管理局出差所所长进行迁入申报。
    • 向出入境管理局申报了国内住址的在外国民和在外同胞(F-4)要移转已经申报过的住址时,14天以内要向新住址的市‧郡‧区长或者管辖出入境管理局局长或者出入境管理局出差所所长进行迁入申报。
  • 通过网络进行申报时,需要由本人进行申报。但未满17岁时,可以由父母代为申报。申报时需要使用个人公认认证书。(公认认证书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颁发)
  • 向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出差所申报了同伴(F-3)家人的登记外国人可以以户主的名义申报全部家庭成员或者个别进行申报。
  • 登记外国人和居住外国人组成一户时,由双方各自进行申报。
  • 根据用来保护住宅全税缴纳人的“住宅租赁保护法”的规定需要确定日期时,可以直接咨询居住地的邑‧面办公室。
具备文件
具备文件
  • 护照,外国人登记证或者居住登记证
  • 滞留地举证文件(住所提供同意书或者租赁合同书)
  • ※ 由代理人申请时要增加委任状和代理人身份证

对象 取得外国人登录证,想要变更滞留地的外国人
处理过程
  • 直接来访时①访问郡厅总务科 -> ② 填写申请书 -> ③ 滞留地变更处理In-person application: ① Visit the General Affairs Div. of the Gunn Office -> ② Fill out and submit the application form -> ③ Application is processed
  • 在线申请时 : www.hikorea.go.kr (电子便民->电子便民申请->点击滞留地变更)

处理时间 平日从09:00到18:00(星期六,星期天,公休日除外) 具备申请资格时立即处理
处理机关
  • 管辖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出差所, 礼山郡厅
  • ※礼山郡管辖出差所 : 大田出入境管理局天安出差所

相关法/制度
  • 出入境管理法第36条, 领第45条, 法第92条第2款, 领第96条第2款
  • 在外同胞法第6条第2款, 领第11条, 施行规则第6条
电话号码
  • 礼山郡厅总务科外国人负责人(041-339-7214)
  • 外国人综合服务中国心(没有区号1345
其他 超过滞留地变更申报或者住址移转申报期间时便不能再进行网络申请。请到管辖出入境管理局或者出差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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